一、为什么要试行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统筹?
答:原“镇保”门急诊医疗缺乏统筹机制,参保人员一旦患大病、慢性病,个人医药费负担仍然较重。为进一步减轻被征地人员的门诊医药费负担,经市政府同意,本市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“镇保”门急诊统筹。
二、“镇保”门急诊统筹的保障待遇是如何规定的?
答:“镇保”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参照本市居民医保执行。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,59岁及以下人员为1000元,60岁以上人员为300元。起付标准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;超过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,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,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: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%,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%,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0%。“镇保”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。
2012年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由于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,因此,减半执行,具体为59岁及以下人员500元,60岁以上人员150元。
三、“镇保”门急诊统筹后门急诊就医有何规定?
答:“镇保”参保人员应持《社会保障卡》(或者《社会保障卡》(医疗保险专用)、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(自管)》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或者一级医疗机构)门诊就医,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,须办理转诊手续后,到二、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;急诊医疗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。
注:2012年,“镇保”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可暂不使用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(自管)》。
四、新参加“镇保”的被征地人员如何参加门急诊统筹?
答:“镇保”门急诊统筹实施后参加“镇保”的被征地人员,直接享受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统筹待遇,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%。原本市“镇保”医保缴费比例、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五、原参加“镇保”的老被征地人员如何参加门急诊统筹?
答:“镇保”门急诊统筹实施前已经参加“镇保”的老被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保障,或者参加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统筹。其中,2012年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保障的,年内继续享受新农合门急诊待遇。
选择参加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人员,按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,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,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。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居民医保的50%确定。现行筹资和个人缴费标准为:59岁及以下人员,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,其中个人缴费标准310元;60-69岁人员,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,其中个人缴费标准230元;70岁及以上人员,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,其中个人缴费标准155元。
2012年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因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开始,因此,减半执行。个人缴费标准具体为:59岁及以下人员155元、60-69岁人员115元、70岁及以上人员77.5元。
六、原参加“镇保”的老被征地人员的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能否抵充个人缴费?
答:选择参加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老被征地人员,个人缴费部分,可用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当年账户资金抵充,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抵充的,可用积累账户资金抵充;仍不足抵充的,个人缴费由个人现金支付。
七、原参加“镇保”的老被征地人员如何办理今年的登记缴费手续?
答:2012年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登记缴费期为8月15日至9月15日;请选择参加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被征地人员,及时到就近的街道(镇)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。
八、选择参保的老被征地人员在7月1日以后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能否报销?
答:选择参加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老被征地人员,7月1日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前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,可到区县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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